当事人: 乔**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1310011****1
经营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烟酒店”
违法事实:
2025年04月23日11时07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刘建波(03101052006)、任龙龙(03101052005)依法对位于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烟酒店”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对该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1310011****1 有效期限至2029年03月30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ESSE(CHANGE 4mg)2.7条、PEEL0.9条,合计2个品种3.6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乔**,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当事人现场确认,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该案涉案物品为乔**所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所开具的涉案物品,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其中计2个品规3.6条卷烟为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因当事人不能出示涉案物品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证明,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的第四条规定;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文件(以案发时间)核定该批涉案物品价格为587.99元,按照涉案物品核价表进行计算,确定该批涉案物品中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涉案金额为587.99元。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果要求陈述、申辩,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签署确认送达回证起5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处将ESSE(CHANGE 4mg)2.7条、PEEL0.9条,计2个品种3.6条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予以没收。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烟草专卖局或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251号,邮编:065000,联系电话:0316-2021731,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100033号,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
二O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