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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3 15:32:00  浏览次数:

2020年廊坊市广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执法的公开和公正,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依据、权限、程序、结果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坚持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成立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公示制度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法部门及内设科室的执法职责和范围;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执法事项及依据;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八)行政执法结果;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三)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五)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公示主要方式:
(一)广阳区政府门户网站;
(二)本局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宣传栏; 
(三)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