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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部分) 发布时间:2023-04-19 10:45:05  浏览次数: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部分)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较轻 生产兽药1批次,且货值金额低于6000元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兽药1批次,且货值金额在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违法情形一般,主动停止生产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9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兽药1批次,且货值金额在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违法情形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
严重 (1)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2)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3)生产兽用疫苗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
2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较轻 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不足1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形一般,主动停止经营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9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 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兽药的行为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较轻 (1)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2)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1批次的;(3)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2个品种的或2至4批次的;(2)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9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1批次的;(2)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除兽用疫苗外其他兽药产品1批次的;(3)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3个品种的或5批次的;(4)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销售1批次的;(5)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严重 (1)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2)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3)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4)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5)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6)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7)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4 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较轻 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形一般,主动停止经营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9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违法情形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经营假、劣兽药两次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严重 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在4万元以上;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5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较轻 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不足1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形一般,主动停止经营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9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停止经营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经营假、劣兽药两次以上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6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较轻 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不足1万元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形一般,主动停止经营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的行为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
较轻 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形一般,主动停止经营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万元以上6.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8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的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1)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2批次以下的;(2)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1批次的;(3)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1批次的。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1批次的;(2)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1批次的;(3)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3至4批次的;(4)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2批次的;(5)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2批次的;(6)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1个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2)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3)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4)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5)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6)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9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实验,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直接销售的兽药货值金额在不足1万元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形一般,主动停止经营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直接销售的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直接销售的兽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12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法单位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法单位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其使用的兽用疫苗为假疫苗,但仍非法使用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罚款。
13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在不足1万元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形一般,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1万元以上7.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主动停止该兽药生产、经营以及使用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6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从轻 初次违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17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形一般,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在不足1万元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形一般,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9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严重 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19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形一般,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6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 违法经营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动物传染病疫(菌)苗研制及其应用试验活动的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法经营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动物传染病疫(菌)苗研制及其应用试验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研制及试验活动。没收非法经营或者研制的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的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订购,实行逐级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
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动物传染病疫(菌)苗的研制及其应用试验活动。
轻微 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非法经营或者研制的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形一般,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非法经营或者研制的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8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非法经营或者研制的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8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6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