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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广银罚决〔2024〕第01号 发布时间:2024-03-20 14:28:35  浏览次数:
       李建娥在广阳区恒大天筑1号楼1单元3003室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展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3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关于“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现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未作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调查,如实申述违法事实,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规定,依法适用从轻情形。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元整;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没合计人民币肆仟叁佰元整。